GETTING MY 臨時買賣合約 TO WOR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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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家要先想清楚自己置業的目的是什麼,比較一下究竟是「租樓」抑或是「買樓」較適合自己。租、買各有優缺點,在成本、風險、穩定性等方面各有長短,買家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而作出選擇。請參考看比較一覽表。另外,一些問題如「是否短期居留?工作及財政狀況是否穩定?是否想取得名校學校網絡?對地產市道是否抱樂觀態度?是否想趁低吸納?」等,都要細心考慮,最重要的是要視乎自己的需要去選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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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物業是「連租約」出售,必須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內清楚列明。為租約期不超過三年不一定在註冊處上登記,故準買家要問清楚業主物業是否「連租約」,要了解清楚「租約」中的租金、按金、租約條款、及租客是否準時交租等事宜。如果涉及租客的按金,可要求業主把按金轉交新業主,但必須另作書面紀錄。

客人申請按揭時,當然想揀最低利息及最高按揭回贈的offer。不過,除了利息及回贈外,銀行審批按揭時還有很多鮮為人知的規矩。若不了解,輕則需要重新遞交文件向其他銀行申請,嚴重則影響按揭審批時間,導致趕不上成交日期,需要撻訂。例如:花旗銀行利息低回贈高,但不接受村屋或居屋按揭申請。

由於大部份都是選擇在假期或周六日才看示範單位,雖然人較多而可能令你未能專心看樓,但不失為與其他人作交流分享,吸取更客觀意見的好機會;倘看樓的人較少時,則可以有更多的時間細心地看清楚,而售樓職員亦有較多時間回答問題。

臨約雖比及後簽立的「正式買賣合約」簡短,但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如買賣一方簽約後不履行合約條款,須對另一方作出賠償。

訂金的繳付日期跟尾期的繳付日期需考慮買方會否借貸,即涉及汽車貸款、汽車按揭或上會。汽車買賣合約應列明,如買方未能成功上會或繳付尾期的處理方法,例如賣方會否退還訂金;或會否有懲罰機制,例如沒收訂金、賠償一定費用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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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產權負擔」,也就是俗稱「業權瑕疵」,都是一些會降低物業價格、或阻礙業主出售的事項,如法庭頒令、按揭、押記令等,故「產權負擔」必須在交易前解除。「臨時買賣合約」需加入相關條款表示下手買家不受沒有披露的「產權負擔」所影響。準買家在簽署「臨約」前,可嘗試透過查冊,獲知「現今業主及過往業主姓名」、「單位詳情」如地址及租契年期﹔「有沒有一些政府部門發出的命令」如維修令、非法僭建清拆令等;「單位有沒有未解除的樓宇按揭」;以及「單位訴訟」,如銀行向業主追討逾期未還的按揭貸款等。

相信各位新手業主在買賣房產時,都會被一堆的文件搞得頭昏腦漲。今次的文章,就以淺白的方式,與大家分享常見的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!

臨時買賣合約係一份具約束力的協議,列明買賣雙方同意根據列明條款進行交易。一般臨約會說明以下事項:

在臨時買賣合約中會列明任何一方未依時完成合約的後果,例如業主有權沒收臨時訂金。不過通常都是訂明是必買必賣,不是只撻訂。業主違反合約就要退回臨時訂金,也要賠相等金額予對方,這是雙倍訂。除此之外,違反一方也要付雙方代理佣金。

媒體喜歡報導有關撻訂的消息,常將撻訂當作樓市轉弱指標,但其實撻訂背後的考量很多,財力不逮並非唯一主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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